原告张惠生诉肖恒兰因离婚纠纷一案
时间:2014-08-28 点击: 次
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
公 告
肖恒兰:
本院受理原告张惠生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因你外出地址不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4)梅华法龙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。本案判决如下:准予原告张惠生与被告肖恒兰离婚。婚生小孩张治鹏由被告肖恒兰抚养,原告张惠生从201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8元至张治鹏年满18周岁时止。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惠生负担。
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
附:本公告已上传至bet365欧冠互联网、本院公告栏张贴。龙村法庭联系电话:0753-46252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