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陈有园与被告邹展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
时间:2015-04-27 点击: 次
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
公 告
邹展新:
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园与被告邹展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因你现住址不祥,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5)梅华法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。本案判决如下:
被告邹展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币18750元给原告陈有园。
如果被告邹展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受理费268.7元,由被告负担。
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
(本公告已上传至bet365欧冠互联网,在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,龙村法庭联系电话:0753-4625201)